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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HR要怎么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16

企业搬迁原则上不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变化,即搬迁后双方原劳动合同的主体没有变更,所涉及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员工愿意去,企业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操作中,一般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不变,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继续工作,可能会提高相应待遇,吸引员工签约。但如果岗位变化或待遇下降,则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不能做单方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不涉及经济补偿的支付。 
 
员工不愿意去,通常企业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无非就是协商经济补偿金额,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将受到认可,但任何一方强求另一方超过承受能力的要求,都是不恰当的,也是不会有结果的。 
 
如果企业外省搬迁,仅凭通知员工到新址上班,不去就按旷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仅依据与员工协商解除,员工不同意,就直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企业将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因为,企业外省搬迁势必影响员工原有的正常生活,责任在企业,员工不仅只能被动接受,员工应具选择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未能达成一致的,还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三方协议,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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